[圣基茨]陈先生成功获批圣基茨身份

  陈先生投资移民加拿大后,实行“一国二制”,太太入了加拿大籍, 先生保持中国国籍。由于国内公司生意经营上的需要成立离岸公司, 但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中国公民不可以成立离岸公司, 并以此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收购、海外上市等等。而以加籍身份成立的离岸公司,完全可以外资企业在中国合法地经营、收购等企业活动。但是加拿大要全球征税,并且中国和加拿大有税务协定,严格的税务申报要求,可能面临高额的税务负担。针对陈先生的情况,景鸿的顾问给他介绍了圣基茨国家的申请,因圣基茨在税务方面可以很好地满足了陈先生的需求。陈先生最终选择了申请并实现了他的相关安排。

  个案进度:

  递交申请:2009年10月24日

  第一次补文件:2010年1月7日

  获批签证:201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