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聘用执业会计师的新安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第2.1(b)段订明,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各项准则,包括在递交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请前的两年,他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650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为简化程序及缩短处理申请的时间,由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人可自费委聘执业会计师拟备报告,用以展示其符合《计划规则》第2.1(b)段的要求。申请人可将该报告连同本计划申请表一并递交入境处。有关的执业会计师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聘用执业会计师,而聘用与否不会影响申请结果。这项新安排亦适用于在上述生效日期前递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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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kicpa.org.hk/membership/list/cpa/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