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新条例10月14日正式生效

 

()将根据计划申请来港的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650万元增至1000万元;及

 

()房地产暂停列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此外,由生效日起,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发牌经营附表1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获准担任本计划下的金融中介机构。

 

政府发言人说:「修订计划的目的,是确保计划与时并进及继续为香港带来最佳的整体利益。在检讨过程中,政府已参考海外相类计划、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公众和立法会议员的意见。」

 

「相对海外同类计划,经修订后的计划仍然具有竞争力。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将每三年检讨一次。暂停将房地产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安排,也会在下次定期检讨,或若有需要于更早的时间,作出考虑。」

 

「修订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和暂停将房地产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并不影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生效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或处理中的个案。」

 

根据现行的计划规则,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或在获批予「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所需的投资。过去数据显示,获批的投资者中约11%在递交申请之前,已经作出所需投资。

 

考虑到上述情况,作为过渡性安排,如新递交的申请所涉不少于650万元的投资(包括房地产)于生效日前六个月内完成,而有关申请人亦符合其他资格,则有关申请可获批准。修订生效前的计划规则适用于这些申请。至于任何于生效日或以后完成交易的房地产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将不被接纳为新递交申请的获许投资资产。

 

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修订的详情,可浏览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查询热线2824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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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200310月推出,旨在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自计划推出以来,约有8200名申请人及15500名受养人获准来港定居,并为本港带来近580亿港元投资。

 

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修订的常见问题可浏览

http://www.immd.gov.hk/zhtml/faq_cies.htm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有关投资相连保险产品的修订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将有一项技术性修订,以便利符合有关要求的投资相连保险产品被接纳为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现时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必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经有关修订后,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亦可以是由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所发行的投资相连保险产品。政府已就有关修订谘询相关的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界。

 

修订后的计划规则将于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上载于以下网址: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13_5.htm,并于同日开始生效。